# 1、首先产品要经过美国的无线电认证,FCC认证。
乐鑫科技的模块已经通过了FCC认证,这意味着它们已经通过了实验室测试,并获得了FCC的设备授权。但是,如果您在设备中使用乐鑫科技的模块,您仍然需要完成测试并获得FCC的设备授权。
https://compliancetesting.com/fcc-testing-certification-for-espressif-esp32-devices/
Q1:小鑫,我们公司想用贵司的芯片做一款智能音箱销往美国和加拿大,需要过认证吗?
A:**无线通讯产品在不同的地区销售,整机都需要通过当地的强制性权威认证。**乐鑫的模组通过了多种国际认证,客户使用乐鑫标准模组申请产品整机认证时,可以加快流程。同时,我们也可以协助客户获得其产品的整机认证,如 SRRC(中国)、FCC(美国)、CE(欧盟)……
http://cdp-doc.espressif.com/zh-hans/news/ceritfication_Q%26A?position=136

以已经合法备案的rid设备为例

MOC Tracking Numbers:
(#RID-ASTM-F3586-22-NOA-23-01) ASTM-F3586-22 with corrections
**MOC(Means of Compliance,符合性方法)**是一个独立的体系,由标准制定机构(如ASTM)开发,经FAA接受后公布。
FAA对MOC的定义是:
> "A Remote ID MOC describes the methods by which a person complies with the performance-based requirements for Remote ID."
https://www.faa.gov/uas/getting_started/remote_id/industry 具体要求
> [!CAUTION]
>
> # Remote ID for Industry and Standards Bodies
>
> [Remote ID](https://www.faa.gov/uas/getting_started/remote_id) is the ability of a drone in flight to provide identification and location information that can be received by other people through a broadcast signal.
>
> Standard Remote ID drones and Remote ID broadcast modules must be designed and produced to meet the requirements of [Part 89](https://www.ecfr.gov/current/title-14/chapter-I/subchapter-F/part-89). Drone technology is continually evolving, making it necessary to harmonize new regulatory action with technological advancements.
>
> [远程识别](https://www.faa.gov/uas/getting_started/remote_id) 是指无人机在飞行中提供身份和位置信息的能力,这些信息可以通过广播信号被其他人接收。标准的远程识别无人机和远程识别广播模块的设计和生产必须符合[第 89 部分](https://www.ecfr.gov/current/title-14/chapter-I/subchapter-F/part-89)
>
> 的要求。无人机技术不断发展,因此必须使新的监管措施与技术进步相协调。
>
> ## Means of Compliance (MOC)
>
> A Remote ID MOC describes the methods by which a person complies with the performance-based requirements for Remote ID. These performance-based requirements indicate the desired outcomes, goals, and results for Remote ID without establishing a specific means or process for regulated entities to follow. Anyone may submit a Remote ID MOC to the FAA for evaluation and possible acceptance. In particular, the FAA encourages consensus standards bodies to develop Remote ID MOC and submit for acceptance because these bodies generally incorporate openness, balance, due process, appeals process, and peer review.
>
> Guidance on the Remote MOC process can be found in [Advisory Circular 89-1](https://www.faa.gov/regulations_policies/advisory_circulars/index.cfm/go/document.information/documentID/1038502). Remote ID MOC submissions should be sent by email to [9-AVS-AIR-UASMOC@faa.gov](mailto:9-AVS-AIR-UASMOC@faa.gov).
>
> 远程识别合规性声明 (MOC) 描述了个人如何满足远程识别基于绩效的要求。这些基于绩效的要求指明了远程识别的预期结果、目标和成效,但并未规定受监管实体必须遵循的具体方法或流程。任何人都可以向美国联邦航空管理局 (FAA) 提交远程识别合规性声明,以供评估和批准。FAA 特别鼓励共识标准机构制定远程识别合规性声明并提交批准,因为这些机构通常会遵循公开透明、平衡、正当程序、申诉流程和同行评审等原则。
>
> [有关远程 MOC 流程的指导可在咨询通告 89-1](https://www.faa.gov/regulations_policies/advisory_circulars/index.cfm/go/document.information/documentID/1038502)中找到。远程 ID MOC 提交应通过电子邮件发送至 [9-AVS-AIR-UASMOC@faa.gov](mailto:9-AVS-AIR-UASMOC@faa.gov)。
>
> ## Declaration of Compliance (DOC)
>
> A Remote ID DOC is a record submitted by a manufacturer to the FAA to attest their Standard Remote ID drone and/or Remote ID broadcast module (for operation in U.S. airspace) meets the Remote ID performance requirements referenced in an FAA-accepted Remote ID MOC.
>
> Manufacturers of Standard Remote ID drones who are seeking a design or production approval under [Part 21](https://www.ecfr.gov/current/title-14/chapter-I/subchapter-C/part-21) must show compliance with the Remote ID requirements through that process rather than filing a Remote ID DOC.
>
> Manufacturers of a kit containing all of the parts and instructions necessary for building a drone must submit a Remote ID DOC to the FAA to meet the production requirements of the Remote ID rule. The person who assembles the kit does not need to submit a Remote ID DOC if they are building it for their own recreation or education. However, they must meet the operational requirements of the Remote ID rule when flying it.
>
> Guidance on the Remote ID DOC process can be found in [Advisory Circular 89-2](https://www.faa.gov/regulations_policies/advisory_circulars/index.cfm/go/document.information/documentID/1038503). Remote ID DOC submissions should be sent through the [FAA's UAS DOC website](https://uasdoc.faa.gov/login).
>
> 远程识别符合性文件 (DOC) 是制造商向美国联邦航空管理局 (FAA) 提交的记录,用于证明其标准远程识别无人机和/或远程识别广播模块(用于美国空域运行)符合 FAA 认可的远程识别符合性文件 (MOC) 中提及的远程识别性能要求。 根据[第 21 部分](https://www.ecfr.gov/current/title-14/chapter-I/subchapter-C/part-21)
>
> 寻求设计或生产批准的标准远程识别无人机制造商必须通过该流程证明其符合远程识别要求,而无需提交远程识别符合性文件。 包含组装无人机所需所有部件和说明的套件制造商必须向 FAA 提交远程识别符合性文件,以满足远程识别规则的生产要求。如果组装套件的人员是出于个人娱乐或教育目的,则无需提交远程识别符合性文件。但是,他们在飞行时必须满足远程识别规则的运行要求。 有关远程识别符合性文件流程的指南,请参阅[咨询通告 89-2 。远程识别符合性文件应通过](https://www.faa.gov/regulations_policies/advisory_circulars/index.cfm/go/document.information/documentID/1038503)[FAA 的无人机系统符合性文件 (UAS DOC) 网站](https://uasdoc.faa.gov/login)提交。
>
> Got Questions? [Contact the UAS Support Center ](https://www.faa.gov/uas/contact_us)
# 2、符合欧盟**prEN 4709-002 标准和美国**[ASTM F3411 ](https://www.astm.org/f3411-22a.html)
mavlink和opendroneid符合这两个标准
# 3、**标准化SN**
经过FAA认证后得到一个SN号的范围,模块内置符合**ANSI/CTA-2063-A标准**的序列号

**制造商代码(前4位)需要向ANSI/CTA申请,不能自己随便编。**
这个4位代码是ANSI/CTA-2063-A标准的分配代码,由ANSI(美国国家标准协会)和CTA(消费者技术协会)统一管理和分配,确保每个制造商拥有全球唯一的标识。
---
## 一、制造商代码的性质:分配制,非自选
根据ANSI/CTA-2063-A标准的定义,17位序列号的结构如下:
| 位段 | 长度 | 内容 | 来源 |
| :-------- | :------- | :------------- | :--------------------- |
| **1-4位** | 4位字符 | **制造商代码** | **向ANSI/CTA申请分配** |
| 第5位 | 1位字符 | 长度代码 | 按标准规则生成 |
| 6-17位 | 12位字符 | 设备唯一序列号 | 制造商自行定义 |
> 注:第5位的长度代码用于表示后续12位序列号的实际长度,便于不同编码规则的设备兼容。
**核心要点**:制造商代码是"分配"的,不是"自选"的。你不能随意填写"1785"或"1234",必须使用ANSI/CTA分配给你的唯一代码。
CubePilot官方论坛的技术支持也印证了这一点——当用户询问CubePilot的制造商代码时,官方回复明确指出:**"the Code is to be applied for by the manufacturer of the UAS"**(该代码应由无人机制造商申请)。这说明即使是CubePilot这样的大厂,其制造商代码也是通过正式申请获得的。
## 二、如何申请制造商代码
### 申请渠道
制造商代码由**CTA(消费者技术协会)**负责分配。CTA是ANSI/CTA-2063-A标准的发布机构之一,负责管理无人机序列号的制造商代码注册。
| 项目 | 信息 |
| :----------- | :------------------------------------ |
| **管理方** | Consumer Technology Association (CTA) |
| **标准编号** | ANSI/CTA-2063-A |
| **用途** | 分配制造商代码给无人机制造商 |
| **官方页面** | CTA官网(www.cta.tech) |
### 申请流程(参考)
1. **访问CTA官网**,找到ANSI/CTA-2063-A标准相关页面
2. **联系CTA标准部门**,说明需要申请制造商代码
3. **提供企业信息**:公司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企业资质证明
4. **等待分配**:CTA审核后会分配一个唯一的4位字符代码
5. **记录并保存**:将此代码用于所有产品的序列号生成
> **费用提示**:CTA可能会收取一定的注册/管理费。具体金额需要联系CTA咨询。
## 三、没有制造商代码的后果
如果你未申请制造商代码,直接自行编造4位代码(例如使用"1234"或公司简称):
| 后果 | 说明 |
| :----------------------- | :----------------------------------------------------------- |
| **序列号格式不合规** | FAA和EASA在审核DoC时会验证序列号格式,自编代码会被判定为不合规 |
| **序列号冲突风险** | 其他厂商可能使用相同代码,导致全球序列号重复 |
| **产品无法列入官方清单** | FAA/EASA可能拒绝接受你的合规声明 |
| **法律风险** | 在欧盟,使用不合规序列号属于违反(EU) 2019/945的行为 |
> CubePilot论坛中的讨论也提到了这一点:如果CubePilot的模块用在OEM整机中,整机厂商需要用自己的制造商代码来生成序列号,而不是沿用CubePilot的代码。这说明即使是采购现成模块的集成商,也需要申请自己的制造商代码。
## 四、与中国的"CTA认证"完全不同
需要特别提醒:**ANSI/CTA-2063-A中的"CTA"(消费者技术协会)与中国的"CTA入网认证"(China Type Approval)完全是两回事**。
| 对比项 | ANSI/CTA-2063-A | 中国CTA入网认证 |
| :----------- | :------------------------- | :-------------------------------------------- |
| **含义** | 美国标准中的序列号格式规范 | 中国工信部的进网许可证(China Type Approval) |
| **管理方** | 美国消费者技术协会 (CTA) | 中国工信部 (MIIT) |
| **用途** | 定义无人机序列号格式 | 电信设备入网许可 |
| **适用产品** | 无人机、Remote ID模块 | 手机、路由器、通信模块等接入公用电信网的设备 |
搜索结果中的"CTA入网认证"资料均指中国的进网许可证,与你需要的ANSI/CTA-2063-A制造商代码申请完全无关。在搜索相关信息时请务必区分这两个"CTA"。
## 五、总结与下一步行动
| 问题 | 答案 |
| :------------------------------- | :------------------------------------------------- |
| 制造商代码是自己编的还是申请的? | **向CTA申请分配**,不能自编 |
| 去哪里申请? | CTA官网(www.cta.tech) |
| 申请需要什么? | 企业信息、联系方式,可能涉及费用 |
| 申请到之后做什么? | 用分配的4位代码 + 自定的12位序列号生成完整的17位SN |
**建议的下一步**:
1. 访问CTA官网,找到ANSI/CTA-2063-A标准页面
2. 联系CTA标准部门,咨询制造商代码申请流程和费用
3. 准备企业资质文件(营业执照等)
4. 获得代码后,建立内部的序列号管理规则
如果你的产品还处于开发阶段,可以先使用占位符代码(如"XXXX")进行测试和开发,但在最终提交FAA/EASA合规声明之前,**必须获得正式的制造商代码**。
大疆的XXXX是1581

# 4、符合美国国家标准的rid模块申请步骤
> [!IMPORTANT]
>
> ### 1. 产品端:完成技术认证
> * **获取FCC ID**:产品的无线电模块必须通过FCC认证,这是证明设备不会产生有害干扰的基础。
> * **符合MOC标准**:产品必须按照FAA接受的符合性方法进行设计和测试,例如我们之前讨论的`ASTM F3586-22`。(RID-ASTM-F3586-22-NOA-23-01)
> * **具备合规序列号**:产品序列号必须符合`ANSI/CTA-2063-A`格式标准。
>
> ### 2. 申报端:向FAA提交合规声明(DoC)
> 这是最关键的一步。你需要以生产商的身份,通过FAA指定的线上系统(如FAADroneZone)提交合规声明。
>
> 根据法规`§ 89.530`,提交DoC时需要填写的信息包括:
> * 生产商的**名称、实际地址、电话和邮箱**(填写你公司在中国的真实信息即可)
> * 产品的**制造商、型号**和**序列号段**
> * **FCC ID**(要做FCC认证)
> * **MOC追踪号**(如 `RID-ASTM-F3586-22-NOA-23-01`)
>
> **重点在于**:FAA审核的是你填写的资料是否完整,而不是你的公司注册地在哪里。因此,在申报环节,非美国厂商与美国厂商没有区别。
>
> ### 3. 运营端:美国用户完成身份备案
> 这是很多非美国厂商容易忽略但至关重要的一步。你的产品被列入FAA合规清单后,**美国用户**在购买并使用它时,还需要完成一个额外的步骤:
>
> **提交“身份通知”(Notice of Identification, NOI)**。
>
> * **谁来做**:在美国操作无人机的**用户**(你的客户)。
> * **怎么做**:客户需要登录FAA DroneZone网站,创建一个账户,在线填写并提交NOI。
> * **包含什么**:客户需提供自己的联系方式、无人机信息以及你的产品序列号。
> * **结果**:提交后,FAA会签发一份**身份确认书(Confirmation of Identification, CID)**。客户必须将此确认书保存在控制站,并在执法或FAA要求时出示。
> *
>
> * **你(生产商)的责任**:完成技术认证(FCC ID + MOC) -> 提交合规声明(DoC)给FAA -> 产品被列入官方清单。
> * **你的美国客户的责任**:购买你的产品 -> 在FAADroneZone提交身份通知(NOI) -> 获得身份确认书(CID) -> 合法飞行。
>
> 你作为生产商,只需要完成DoC这一步。至于客户如何在当地备案,并不需要你直接操心。不过,你可以在产品说明书中清晰地告知用户:“在美国使用本产品前,您需登录FAA FAADroneZone提交Notice of Identification (NOI)并获取Confirmation of Identification (CID)”,这会让你的产品在市场上更具竞争力。
# 5、如何做实验呢,那个试验要求如何获取
**ASTM F3586-22 标准需要付费购买,无法免费获取。** 你可以从 ASTM 国际标准组织的官方网站购买,标准文本售价约为 **$76.00 美元**(约合人民币 550 元)。
---
## 一、购买渠道
ASTM F3586-22 的官方购买渠道是 ASTM 官网:
| 项目 | 信息 |
| :--------------- | :----------------------------------------------------------- |
| **官方购买链接** | https://www.astm.org/f3586-22.html |
| **标准名称** | Standard Practice for Remote ID Means of Compliance to Federal Aviation Administration Regulation 14 CFR Part 89 |
| **价格** | $76.00 美元 |
| **页数** | 19 页 |
| **格式** | PDF 电子版(即时下载)或印刷版 |
你也可以通过其他标准销售平台购买,如 DIN Media、Accuris、Normadoc 等,价格在 **€73–€85 欧元**或 **$76 美元**左右。
## 二、重要说明:你需要的 MOC 版本
你之前看到的 MOC 追踪号有两种,需要注意区分:
| 追踪号 | 版本说明 | 当前状态 |
| :---------------------------- | :--------------------------------------------------- | :--------------------- |
| `RID-ASTM-F3586-22-NOA-22-01` | 原始版本(2022年8月FAA首次接受) | ❌ **已不再接受新申报** |
| `RID-ASTM-F3586-22-NOA-23-01` | 更正版本(2023年11月发布,修正了表格错误和测试要求) | ✅ **当前有效版本** |
FAA 在 2023 年 11 月 14 日发布的更正通知中明确说明:
> "Effective upon issuance of this NOA, the FAA will no longer accept new or revised DOC submissions using the original MOC (NOA-22-01). Applicants must submit new and revised DOC submittals using the MOC in this document and must use the tracking number: **RID-ASTM-F3586-22-NOA-23-01**."
**因此,如果你要提交新的合规声明,需要使用 NOA-23-01 版本的 MOC。**
## 三、ASTM F3586-22 标准的内容概述
根据官方信息,该标准的核心内容包括:
| 章节 | 标题 | 内容说明 |
| :---------- | :-------------------------- | :----------------------------------------------------------- |
| 1 | Scope | 适用范围(标准远程识别无人机和广播模块) |
| 2 | Referenced Documents | 引用文件(主要是 ASTM F3411-22a) |
| 3 | Significance and Use | 标准的用途——作为 F3411 的"覆盖层",明确强制要求 |
| 4 | Subset of Options in F3411 | 指定 F3411 中必须采用的部分 |
| 5 | Requirements and Exceptions | 对 F3411 的要求和例外 |
| 6 | Alternative Applications | 替代应用方式 |
| 7 | MOC Requirements | MOC 的额外要求(超出 F3411 范围) |
| 8 | Test Methods | **测试方法**——这是最核心的部分,规定了定位精度、延迟、速率等具体测试流程 |
| 9 | Precision and Bias | 精度和偏差 |
| 10 | Satisfaction of Rule | 如何满足法规要求 |
| 11 | Keywords | 关键词 |
| Annex A1 | Simulation Option | 精度测试的模拟选项 |
| Appendix X1 | GCS Location Rationale | 地面控制站位置来源说明 |
| Appendix X2 | Power Level Rationale | 发射功率说明 |
> 关于测试方法(第 8 节),FAA 在 2023 年的更正通知中特别强调了 **8.6 节**的测试要求:必须测试广播时间戳与接收时间的差值,确保 ≤1 秒。
## 四、FAA 对标准的三层补充要求
仅仅购买 ASTM F3586-22 文本是不够的——FAA 在发布接受通知时,对该标准增加了**三层补充要求**,这些内容不在标准文本中,但同样是 MOC 的强制组成部分:
**补充要求 1**:远程识别系统必须保护广播消息不被任何人篡改或禁用。
**补充要求 2**:远程识别系统必须采用技术或方法,降低任何人物理或功能性地修改/禁用系统的可能性。
**补充要求 3**:在应用 ASTM F3586-22 第 7.5.2 条时,申请人必须自行判断"屏蔽用户输入项"是否足以满足防篡改要求;如不足,必须额外增加防篡改措施。
这 3 条补充要求与 ASTM F3586-22 标准文本共同构成了完整的 MOC。
## 五、替代方案
如果你暂时不想购买,可以尝试以下途径:
1. **联系已备案的厂商**:部分厂商(如 Dronetag、Holybro)可能愿意分享测试经验
2. **查阅 ASTM F3411**:这是基础性的 Remote ID 规范,F3586 是对其的"覆盖层",部分信息可参考
3. **AEA 会员**:如果你所在的公司是 Aircraft Electronics Association (AEA) 会员,可以通过 AEA Compass 免费访问 ASTM 航空标准(包括 F3586)
## 总结
| 问题 | 答案 |
| :------------- | :----------------------------------------------------------- |
| 去哪里找? | ASTM 官网购买:https://www.astm.org/f3586-22.html |
| 多少钱? | $76 美元(约 550 元人民币) |
| 需要哪个版本? | 提交 DoC 时使用 MOC 追踪号 `RID-ASTM-F3586-22-NOA-23-01` |
| 只买标准够吗? | 不够。还需要阅读 FAA 2022 年和 2023 年的两份《联邦公报》通知,获取防篡改补充要求和测试修正。 |
如果你计划正式向 FAA 提交合规声明,建议直接购买该标准并仔细阅读第 8 节(测试方法)和 FAA 的两份 NOA 通知。
# 附录、FAA联邦法规



## A 部分——总则
### § 89.1 定义。
以下定义适用于本部分。
*合规声明*[指标准远程识别无人机或远程识别广播模块的生产商向美国联邦航空管理局提交的记录,以证明本部分 F 子部分](https://www.ecfr.gov/on/2025-07-01/title-14/part-89/subpart-F) 的所有要求均已得到满足。
*自制无人机* 指个人专门为教育或娱乐目的而制造的无人驾驶飞机。
### § 89.5 伪造、复制、更改或遗漏。
( a )任何人不得制作或促使他人制作下列任何物品:
( 1 )在本部分下提交的任何与接受、申请、批准、授权、证书、声明、指定、资格、记录、报告、复议请求或类似文件相关的任何文件中,任何欺诈性或故意虚假的陈述。
( 2 )任何在为证明符合本部分任何要求而需要编制、提供、保存或使用的文件中包含的欺诈性或故意虚假陈述。
( 3 )任何以欺诈目的复制或更改与本部分项下提交或授予的任何接受、申请、批准、授权、证书、声明、指定、资格、记录、报告、复议请求或类似文件有关的文件的,均属违法行为。
( b )任何人不得故意隐瞒或导致隐瞒以下重要事实:
( 1 )任何与根据本部分提交的任何接受、申请、批准、授权、证书、声明、指定、资格、记录、报告、复议请求或类似文件相关的文档;或
( 2 )为证明符合本部分规定的任何要求而需要编制、提供、保存或使用的任何文件。
( c )[任何人实施本条(a)款](https://www.ecfr.gov/on/2025-07-01/title-14/section-89.5#p-89.5(a))或[(b)](https://www.ecfr.gov/on/2025-07-01/title-14/section-89.5#p-89.5(b))款禁止的行为,均构成以下情形的依据——
( 1 )拒绝、暂停、撤销或废止由管理人签发或授予并由该人持有的任何接受、申请、批准、授权、证书、声明、合规声明、指定、文件、备案、资格、合规方式、记录、报告、复议请求或类似文书;或
( 2 )民事处罚。
## B 部分——运行要求
### § 89.101 适用性。
( a )除本节[(b)款另有规定外,本分部适用于下列情况:](https://www.ecfr.gov/on/2025-07-01/title-14/section-89.101#p-89.101(b))
( 1 )[根据本章](https://www.ecfr.gov/on/2025-07-01/title-14/part-48)[第 47 部分](https://www.ecfr.gov/on/2025-07-01/title-14/part-47)或第 48 部分注册或需要注册的无人机操作人员。
( 2 )在美国境内操作外国民用无人机的人员。
( b )本分部不适用于根据[本章第 91 部分](https://www.ecfr.gov/on/2025-07-01/title-14/part-91)进行 ADS-B Out 传输的无人机运行,该无人机运行依据[§ 91.225](https://www.ecfr.gov/on/2025-07-01/title-14/section-91.225)进行。
### § 89.105 远程识别要求。
除经署长另行授权或[第 89.120 条](https://www.ecfr.gov/on/2025-07-01/title-14/section-89.120)另有规定外,自 2023 年 9 月 16 日起,任何人不得在美国空域内操作无人机,除非该操作符合[第 89.110 条](https://www.ecfr.gov/on/2025-07-01/title-14/section-89.110)或[第 89.115 条](https://www.ecfr.gov/on/2025-07-01/title-14/section-89.115)的规定。
### § 89.110 标准遥控识别无人机的操作。
除非经主管机关另行授权,否则任何人均可按照下列条件操作标准远程识别无人机,以符合[第 89.105 条规定的远程识别要求:](https://www.ecfr.gov/on/2025-07-01/title-14/section-89.105)
( a ) *操作要求。* 操作人员只有在确保满足以下所有条件的情况下,方可操作标准遥控识别无人机:
( 1 )从起飞到关机,标准远程识别无人机必须广播[第 89.305 条](https://www.ecfr.gov/on/2025-07-01/title-14/section-89.305)的消息要素。
( 2 )[如果标准远程识别无人机不再广播第 89.305 条](https://www.ecfr.gov/on/2025-07-01/title-14/section-89.305)的消息元素,则操纵无人机系统飞行控制的人员必须尽快降落无人机。
( b ) *标准远程识别无人机要求。* 只有当无人机满足以下所有要求时,操作人员才能操作标准远程识别无人机:
( 1 )其序列号列于美国联邦航空管理局认可的合规声明中,或者该标准远程识别无人机已获得[本章第 21 部分颁发的设计批准或生产批准,并符合](https://www.ecfr.gov/on/2025-07-01/title-14/part-21)[本部分 F 子部分](https://www.ecfr.gov/on/2025-07-01/title-14/part-89/subpart-F)的要求。
( 2 )其远程识别设备功能正常,从起飞到关机均符合本部分的要求。
( 3 )其远程识别设备和功能并未被禁用。
( 4 )[根据本章第](https://www.ecfr.gov/on/2025-07-01/title-14/part-48)[47](https://www.ecfr.gov/on/2025-07-01/title-14/part-47)和48 部分的适用要求,用于操作的无人机的飞机注册证书必须包含无人机的序列号,或者必须在操作之前根据[§ 89.130 的](https://www.ecfr.gov/on/2025-07-01/title-14/section-89.130)规定,在识别通知中向 FAA 提供无人机的序列号。
### § 89.115 替代远程识别。
操作非标准远程识别无人机的无人机的人员,可以通过满足本节[(a) 款](https://www.ecfr.gov/on/2025-07-01/title-14/section-89.115#p-89.115(a))或[(b)](https://www.ecfr.gov/on/2025-07-01/title-14/section-89.115#p-89.115(b))款的所有要求,来遵守[第 89.105 条的远程识别要求。](https://www.ecfr.gov/on/2025-07-01/title-14/section-89.105)
( a ) *远程识别广播模块。* 除非经主管机关另行授权,否则在满足下列所有条件的情况下,任何人均可操作非标准远程识别无人机:
( 1 ) *装备。*
(我)**操作中使用的无人机必须配备符合[§ 89.320](https://www.ecfr.gov/on/2025-07-01/title-14/section-89.320)要求的远程识别广播模块,并且远程识别广播模块的序列号必须列在 FAA 认可的合规声明中。**
(二)[按照本章第](https://www.ecfr.gov/on/2025-07-01/title-14/part-48)[47](https://www.ecfr.gov/on/2025-07-01/title-14/part-47)和48 部分的适用要求,**用于操作的无人机的飞机注册证书必须包含远程识别广播模块的序列号,或者必须在操作之前按照[§ 89.130 的](https://www.ecfr.gov/on/2025-07-01/title-14/section-89.130)规定,在识别通知中向 FAA 提供无人机的序列号。**
( 2 ) *远程识别操作要求。*除非经局长另行授权,任何人只有在满足下列所有条件的情况下,方可根据本[款 (a) 的](https://www.ecfr.gov/on/2025-07-01/title-14/section-89.115#p-89.115(a)) 规定操作无人机:
(我)从起飞到关机,操作无人机的人员必须确保远程识别广播模块直接从无人机广播[第 89.315 条规定的远程识别消息元素。](https://www.ecfr.gov/on/2025-07-01/title-14/section-89.315)
(二)操控无人机系统飞行控制的人员必须在整个操作过程中始终能够看到无人机。
( 3 ) *飞行前要求。* 起飞前,操作无人机系统飞行控制装置的人员必须确保远程识别广播模块按照本分部规定正常工作。
( 4 ) *飞行中远程识别广播丢失。如果无人机不再广播*[第 89.315 条](https://www.ecfr.gov/on/2025-07-01/title-14/section-89.315) 规定的信息要素,则操控无人机系统飞行控制的人员必须尽快使无人机着陆。
( b ) *在联邦航空管理局认可的识别区域内进行操作。* 除非获得局长另行授权,否则任何人只有在满足以下所有条件的情况下才能操作未配备远程识别设备的无人机:
( 1 )无人机及其飞行控制系统的操控人员在整个操作过程中始终保持在联邦航空管理局认可的识别区域范围内;
( 2 )操控无人机系统飞行控制的人员必须在整个操作过程中始终能够看到无人机。
### § 89.120 为航空研究或证明符合法规而进行的作业。
如果操作仅用于航空研究或证明符合法规,则管理员可以授权进行无需远程识别的操作。
### § 89.125 自动相关监视广播 (ADS-B) 输出禁止。
自动相关监视广播(ADS-B)输出设备不能用于满足本部分的远程识别要求。
### § 89.130 身份确认。
( a ) *通知要求。* 任何人不得在美国空域操作已注册的、具有远程识别功能的外国民用无人机,除非其在操作前已按管理局认可的形式和方式提交识别通知。该识别通知必须包含以下所有内容:
( 1 )在美国操作外国注册民用无人机的人员姓名,以及(如适用)该人员的授权代表姓名。
( 2 )在美国境内操作外国注册民用无人机的人员的实际地址,以及(如适用)其授权代表的实际地址。如果操作人员或其授权代表无法在上述实际地址接收邮件,则还必须提供邮寄地址。
( 3 )在美国境内操作外国注册民用无人机的人员的电话号码,以及(如适用)该人员的授权代表在美国境内的联系电话。
( 4 )在美国操作外国注册民用无人机的人员的电子邮件地址,以及(如适用)该人员授权代表的电子邮件地址。
**( 5 )无人机制造商和型号名称。**
**( 6 )无人机或远程识别广播模块的序列号。**
( 7 )无人机的注册国。
( 8 )注册号码。
( b ) *签发身份确认函。*
( 1 )美国联邦航空管理局 (FAA) 将在完成本节[(a) 款](https://www.ecfr.gov/on/2025-07-01/title-14/section-89.130#p-89.130(a))规定的通知要求后签发身份确认书。
( 2 )[根据本节(a)](https://www.ecfr.gov/on/2025-07-01/title-14/section-89.130#p-89.130(a))款提交的通知和根据本[节 (b)(1) 款](https://www.ecfr.gov/on/2025-07-01/title-14/section-89.130#p-89.130(b)(1))签发的识别确认书不具有美国航空器注册的效力。
( c ) *通知证明。* 任何人不得在美国境内操作已注册的、具有远程识别功能的外国民用无人机,除非该人已根据[本条(b)(1)款](https://www.ecfr.gov/on/2025-07-01/title-14/section-89.130#p-89.130(b)(1))获得身份确认书,并在无人机的控制站保存该身份确认书,并在联邦航空管理局或执法人员要求时出示该身份确认书。
( d ) *保持信息更新的要求。身份确认书持有人必须确保根据本*[节(a)](https://www.ecfr.gov/on/2025-07-01/title-14/section-89.130#p-89.130(a))款 提供的信息保持准确,并且必须在操作外国注册的民用无人机之前更新信息。
## C 子部分——FAA 认可的识别区域
**来源:**除非另有说明,否则为 2021 年 1 月 15 日第 89-1 号修正案,[86 FR 4511](https://www.federalregister.gov/citation/86-FR-4511)。
### § 89.201 适用性。
本分部规定了建立联邦航空管理局认可的识别区域的程序要求。
### § 89.205 资格。
只有下列人员才有资格根据本分部申请设立经美国联邦航空管理局认可的识别区域:
( a )经行政长官认可的社区组织。
( b )教育机构,包括小学和中学、职业学校、学院和大学。
### § 89.210 建立 FAA 认可的识别区域的请求。
( a ) *申请。* 根据本分部规定,符合资格要求设立联邦航空管理局认可的识别区域的人员可以按照局长可接受的形式和方式提交申请。
( b ) *所需文件。* 根据本子部分提出的申请必须包含以下所有信息:
( 1 )[根据第 89.205 条](https://www.ecfr.gov/on/2025-07-01/title-14/section-89.205)规定,符合资格的人员姓名。
( 2 )代表符合资格的人提出申请的个人的姓名。
( 3 )声明提出请求的个人有权代表社区组织或教育机构行事。
( 4 )与美国联邦航空管理局 (FAA) 沟通的主要联系人的姓名和联系方式。
( 5 )拟议的经美国联邦航空管理局认可的识别区域的实际地址。
( 6 )按照局长规定的形式和方式,确定拟议的经美国联邦航空管理局认可的识别区域的位置。
( 7 )如有适用,请提供一份与飞行场地相关的现有协议书副本。
( 8 )描述 FAA 认可的识别区域的预期用途,以及为什么拟议的 FAA 认可的识别区域对于该用途是必要的。
( 9 )管理员要求的任何其他信息。
### § 89.215 批准 FAA 认可的识别区域。
管理局局长将评估联邦航空管理局认可的识别区域的申请,并可能根据需要要求提供补充信息或文件。管理局局长将批准或拒绝申请,并可能考虑以下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 a )是否存在任何美国联邦航空管理局 (FAA) 制定的飞行或空域限制,限制无人机系统的运行,例如[本章第 73 部分规定的特殊用途空域指定、](https://www.ecfr.gov/on/2025-07-01/title-14/part-73)[本章第 91 部分](https://www.ecfr.gov/on/2025-07-01/title-14/part-91)规定的临时飞行限制,或本章中任何其他为保障安全、效率、国家安全和/或国土安全而限制无人机系统运行的特殊飞行规则、限制或规定,且该等限制与拟议的 FAA 认可识别区域重叠。
( b )其他飞机安全高效地使用空域。
( c )地面人员或财产的安全保障。
( d )需要在拟建地点设立一个经美国联邦航空管理局 (FAA) 认可的识别区域,并且附近还有其他经 FAA 认可的识别区域。
### § 89.220 修正案。
( a )从申请之日起至 FAA 认可的识别区域到期或终止之日止,申请中提交的信息的任何变更,包括但不限于 FAA 认可的识别区域的联系人变更或 FAA 认可的识别区域的组织隶属关系变更,必须在变更发生后的 10 个日历日内提交给 FAA。
( b )如果已获得美国联邦航空管理局 (FAA) 认可的识别区域的人员希望更改该识别区域的地理边界,则必须向 FAA 提交一份描述更改内容的申请以供审核。除非根据[§ 89.215 的](https://www.ecfr.gov/on/2025-07-01/title-14/section-89.215)规定获得批准,否则 FAA 认可的识别区域的地理边界不会改变。
( c )根据[第 89.215 条规定,FAA 认可的识别区域的设立须接受局长的持续审查,该审查可能导致根据](https://www.ecfr.gov/on/2025-07-01/title-14/section-89.215)[第 89.230 条](https://www.ecfr.gov/on/2025-07-01/title-14/section-89.230)终止 FAA 认可的识别区域,或对 FAA 认可的识别区域进行修改。
### § 89.225 FAA 认可的识别区域的持续时间。
( a ) *有效期。* 除本分部另有规定外,FAA 认可的识别区域自 FAA 批准设立 FAA 认可的识别区域申请之日起生效 48 个日历月。
( b ) *续期。* 希望续期美国联邦航空管理局 (FAA) 认可识别区域的人员,必须在 FAA 认可识别区域到期前至少 120 天,以局长认可的形式和方式提交续期申请。局长有权拒绝逾期提交的申请或在识别区域到期后提交的申请。
### § 89.230 到期和终止。
( a ) *有效期。* 除非续期,根据本分部颁发的经美国联邦航空管理局认可的识别区域将自动失效,并在失效日期的次日不再具有任何效力。
( b ) *提前终止*——
( 1 ) *申请终止。* 被指定为经批准的FAA认可识别区域联系人的个人可以向局长提交申请,终止该FAA认可的识别区域。
( 2 ) *美国联邦航空管理局终止合同。*
(我)美国联邦航空管理局(FAA)在发现以下情况时,可以终止FAA认可的识别区域:
( A )美国联邦航空管理局认可的识别区域可能对航空安全、公共安全、国土安全或国家安全构成风险;
( B )该FAA认可的识别区域不再与符合FAA认可识别区域资格的人员关联;或者
( C )申请设立美国联邦航空管理局认可的识别区域的人员在提交、修改或续期过程中提供了虚假或误导性信息。
(二)局长将通知主要联系人终止联邦航空管理局认可识别区资格的决定及其终止原因。除本[节(c)款](https://www.ecfr.gov/on/2025-07-01/title-14/section-89.230#p-89.230(c))另有规定外,如果联邦航空管理局基于认定某识别区可能对航空安全、公共安全、国土安全或国家安全构成风险而终止该识别区资格,则只要这些风险持续存在,该识别区将不再有资格成为联邦航空管理局认可的识别区。
( c ) *关于重新考虑美国联邦航空管理局 (FAA) 终止其认可识别区决定的申请。* 任何人均可在 FAA 认可识别区终止后 30 个日历日内向局长提出重新考虑该决定的申请。申请必须陈述重新考虑的理由,并附上任何支持性文件。局长在审议申请人提交的信息后,将通知申请人重新考虑申请的决定。
( d ) *本章第13部分D子部分不适用。* 本章第13部分D子部分不适用于本节[(b)款](https://www.ecfr.gov/on/2025-07-01/title-14/section-89.230#p-89.230(b))和[(c)款规定的程序。](https://www.ecfr.gov/on/2025-07-01/title-14/section-89.230#p-89.230(c))
## D分部——标准远程识别无人机和远程识别广播模块的要求
### § 89.301 适用性。
本分部规定了标准远程识别无人机和远程识别广播模块的最小消息元素集和最小性能要求。
### § 89.305 标准远程识别无人机广播的最小消息元素。
标准的远程识别无人机必须能够广播以下远程识别信息要素:
( a )无人机的身份信息包括:
( 1 )由负责生产标准遥控识别无人机的人员分配给无人机的序列号;或
( 2 )会话 ID。
( b )控制站的纬度和经度指示。
( c )控制站几何高度的指示。
( d )无人机的纬度和经度指示。
( e )无人机几何高度的指示。
( f )无人机速度的指示。
( g )用于标识位置源输出适用的协调世界时 (UTC) 时间的标记。
( h )无人机紧急状态的指示。
### § 89.310 标准远程识别无人机的最低性能要求。
标准的远程识别无人机必须满足以下最低性能要求:
( a ) *控制站位置。* 无人机控制站的位置必须生成并编码到消息元素中,并且必须与操控无人机系统飞行控制人员的位置相对应。
( b ) *时间标记。* 时间标记消息元素必须与所有其他远程识别消息元素同步。
( c ) *自我检测和监控。*
( 1 )起飞前,无人机必须自动测试远程识别功能,并将测试结果通知操作无人机系统飞行控制的人员。
( 2 )如果远程识别设备无法正常工作,无人机就不能起飞。
( 3 )无人机必须从起飞到关机持续监控远程识别功能,并且必须向操作无人机系统飞行控制的人员发出故障或失效通知。
( d ) *防篡改能力。* 无人机的设计和生产方式必须能够降低人为篡改远程识别功能的可能性。
( e ) *纠错。* 远程识别设备必须在广播消息元素时加入纠错功能,如[第 89.305 条所述](https://www.ecfr.gov/on/2025-07-01/title-14/section-89.305)。
( f ) *干扰因素考虑。* 远程识别设备不得干扰无人机上安装的其他系统或设备,反之亦然。
( g ) *消息广播。*
( 1 )无人机必须能够使用非专有的广播规范和与个人无线设备兼容的无线电频谱,按照[47 CFR 第 15 部分的规定,广播](https://www.ecfr.gov/on/2025-07-01/title-47/part-15)[§ 89.305](https://www.ecfr.gov/on/2025-07-01/title-14/section-89.305)中的信息元素,并且无需 FCC 个人许可证即可进行操作。
( 2 )为满足本节要求而使用的任何广播设备必须集成到无人机中,不得修改其授权的无线电频率参数,并且必须设计成能够最大限度地扩大广播接收范围,同时遵守[47 CFR 第 15 部分](https://www.ecfr.gov/on/2025-07-01/title-47/part-15)以及在向 FAA 提交合规声明以供接受之日生效的任何其他适用法律。
( h ) *消息元素性能要求。*
( 1 )无人机和控制站的几何位置报告精度必须在真实位置的 100 英尺以内,概率为 95%。
( 2 )控制站报告的几何高度必须与真实几何高度的误差在 15 英尺以内,概率为 95%。
( 3 )无人机报告的几何高度必须与真实几何高度的误差在 150 英尺以内,概率为 95%。
( 4 )无人机必须在测量时间到广播时间之间不超过 1.0 秒的时间内广播无人机及其控制站的纬度、经度和几何高度。
( 5 )无人机必须以每秒至少 1 条消息的速率广播消息元素。
(我) *起飞限制。无人机只有在广播*[第 89.305 条规定的](https://www.ecfr.gov/on/2025-07-01/title-14/section-89.305) 信息要素时才能起飞。
### § 89.315 远程识别广播模块广播的最小消息元素。
**远程识别广播模块必须能够广播以下远程识别消息元素:**
**( a )无人机的身份标识,由远程识别广播模块的生产负责人分配给远程识别广播模块的序列号。**
**( b )无人机的纬度和经度指示。**
**( c )无人机几何高度的指示。**
**( d )无人机速度的指示。**
**( e )无人机起飞地点的纬度和经度指示。**
**( f )无人机起飞位置的几何高度指示。**
**( g )用于标识位置源输出适用的协调世界时 (UTC) 时间的标记。**
### § 89.320 远程识别广播模块的最低性能要求。
远程识别广播模块必须满足以下最低性能要求:
( a ) *起飞地点。* 远程识别广播模块必须能够确定无人机的起飞地点。
( b ) *时间标记。* 时间标记消息元素必须与所有其他远程识别消息元素同步。
( c ) *自我检测和监控。*
( 1 )起飞前,远程识别广播模块必须自动测试远程识别功能,并将测试结果通知无人机系统飞行控制操作人员。
( 2 )远程识别广播模块必须从起飞到关机持续监控远程识别功能,并且必须向操作无人机系统飞行控制的人员提供故障或失效通知。
( d ) *防篡改能力。* 远程识别广播模块的设计和生产方式必须能够降低人为篡改远程识别功能的可能性。
( e ) *纠错。* 远程识别广播模块必须在广播消息元素时加入纠错机制,如[第 89.315 条所述](https://www.ecfr.gov/on/2025-07-01/title-14/section-89.315)。
( f ) *干扰因素考虑。* 远程识别广播模块不得干扰安装在兼容无人机上的其他系统或设备,安装在兼容无人机上的其他系统或设备也不得干扰远程识别设备。
( g ) *消息广播。*
( 1 )远程识别广播模块必须能够使用非专有广播规范和与个人无线设备兼容的无线电频谱,按照[47 CFR 第 15 部分的规定,广播](https://www.ecfr.gov/on/2025-07-01/title-47/part-15)[§ 89.315](https://www.ecfr.gov/on/2025-07-01/title-14/section-89.315)中的消息元素,而无需 FCC 个人许可证即可进行操作。
( 2 )远程识别广播模块的设计必须最大限度地扩大广播接收范围,同时遵守[47 CFR 第 15 部分](https://www.ecfr.gov/on/2025-07-01/title-47/part-15)以及在向 FAA 提交合规声明以供接受之日生效的任何其他适用法律。
( h ) *消息元素性能要求。*
( 1 )所报告的无人机几何位置必须精确到真实位置的 100 英尺以内,概率为 95%。
( 2 )无人机报告的几何高度必须与真实几何高度的误差在 150 英尺以内,概率为 95%。
( 3 )所报告的起飞地点的几何位置必须与真实几何位置的误差在 100 英尺以内,概率为 95%。
( 4 )报告的起飞地点几何高度必须与真实几何高度的误差在 150 英尺以内,概率为 95%。
( 5 )远程识别广播模块必须在测量时间到广播时间之间不超过 1.0 秒的时间内广播无人机的纬度、经度和几何高度。
( 6 )远程识别广播模块必须以每秒至少 1 条消息的速率广播消息元素。
## E分部——合规方式
### § 89.401 适用性。
本分部规定——
( a )**符合[本部分D子部分](https://www.ecfr.gov/on/2025-07-01/title-14/part-89/subpart-D)要求的手段。**
( b )对于在设计和生产标准远程识别无人机或远程识别广播模块时使用的合规方法的提交和接受程序要求,以确保它们满足本部分的最低性能要求。
( c )规范向FAA提交合规证明以供其接受的人员的规则。
### § 89.405 向 FAA 提交符合性证明以供接受。
( a ) *资格。* 任何人均可提交合规证明,供美国联邦航空管理局(FAA)接受。
( b ) *所需信息。* 申请认可某种合规方式的人员必须以局长可接受的形式和方式向美国联邦航空管理局 (FAA) 提交以下信息:
**( 1 )提交合规证明的个人或实体的名称、与美国联邦航空管理局 (FAA) 沟通的主要联系人的姓名、实际地址、电子邮件地址和其他联系信息。**
**( 2 )对合规方式的详细描述。**
**( 3 )解释合规方法如何满足[本部分 D 子部分](https://www.ecfr.gov/on/2025-07-01/title-14/part-89/subpart-D)规定的所有最低性能要求,以便根据此类合规方法设计和生产的任何标准远程识别无人机或远程识别广播模块均满足本部分的远程识别要求。**
**( 4 )申请人希望美国联邦航空管理局在申请中考虑的任何佐证材料。**
**( c ) *测试和验证。* 提交给美国联邦航空管理局 (FAA) 以供接受的合规性证明必须包含测试和验证程序,该程序适用于负责生产标准远程识别无人机或远程识别广播模块的人员,以便通过分析、地面测试或飞行测试(视情况而定)来证明标准远程识别无人机或远程识别广播模块如何执行其预期功能并满足[本部分 D 子部分](https://www.ecfr.gov/on/2025-07-01/title-14/part-89/subpart-D)的要求,包括任何适用的 FAA 对无线电台运行的性能要求。**
### § 89.410 接受合规方式。
( a )申请接受合规方式的人员必须向管理员证明,该合规方式满足[本](https://www.ecfr.gov/on/2025-07-01/title-14/part-89/subpart-E)[部分 D](https://www.ecfr.gov/on/2025-07-01/title-14/part-89/subpart-D)和E 子部分的所有要求,并且根据该合规方式设计和生产的任何标准远程识别无人机或远程识别广播模块将满足[本部分 D 子部分](https://www.ecfr.gov/on/2025-07-01/title-14/part-89/subpart-D)的性能要求。
( b )管理局将评估提交给美国联邦航空管理局的合规方法,并可根据需要要求提供补充信息或文件以完善提交内容。
( c )如果管理局认定该人已证明其合规方式符合[本](https://www.ecfr.gov/on/2025-07-01/title-14/part-89/subpart-E)[部分 D](https://www.ecfr.gov/on/2025-07-01/title-14/part-89/subpart-D)和E 子部分的要求,则美国联邦航空管理局将通知该人,管理局已接受该合规方式。
### § 89.415 撤销。
( a ) *撤销美国联邦航空管理局认可的合规方式。*
( 1 )[合规方式须接受管理员的持续审查。如果管理员认定合规方式不符合本](https://www.ecfr.gov/on/2025-07-01/title-14/part-89/subpart-E)[部分D子部分](https://www.ecfr.gov/on/2025-07-01/title-14/part-89/subpart-D)或E子部分的任何或全部要求,则管理员可以撤销对该合规方式的认可。
( 2 )行政长官将在《联邦公报》上发布撤销通知。
( b ) *本章第13部分D子部分不适用。* 本章第13部分D子部分不适用于本节[(a)款规定的程序。](https://www.ecfr.gov/on/2025-07-01/title-14/section-89.415#p-89.415(a))
### § 89.420 记录保存。
根据本分部规定,提交合规方案并获得管理员认可的人员,必须保留以下信息,直至合规方案被认可为止,并额外保留 24 个日历月,且必须向管理员提供以下资料以供检查:
( a )所有文件和佐证数据已提交给美国联邦航空管理局,以供其接受合规方式。
( b )所有测试程序、方法及其他适用程序的记录。
( c )任何其他必要信息,以证明和证实合规手段如何能够满足本部分的远程识别要求。
## F分部——远程识别设计和生产
### § 89.501 适用性。
( a )本分部规定——
( 1 )为在美国空域运行而生产的具有远程识别功能的无人机的设计和生产要求。
( 2 )远程识别广播模块的设计和生产要求。
( 3 )合规声明的提交、接受和撤销的程序要求。
( 4 )本部分规定了向美国联邦航空管理局提交合规声明以供其接受的人员的相关规则。
( b )[除本节(c)款](https://www.ecfr.gov/on/2025-07-01/title-14/section-89.501#p-89.501(c))另有规定外,本分部适用于在美国空域运行的所有无人机的设计和生产。
( c )除设计和生产为标准远程识别无人机的无人机外,本分部不适用于以下无人机的设计或生产:
( 1 )自制无人机。
( 2 )美国政府的无人机。
( 3 )起飞重量为 0.55 磅或以下的无人机,包括机上所有物品或以其他方式附着在飞机上的所有物品。
( 4 )专门为航空研究或证明符合法规而设计或生产的无人机。
### § 89.505 序列号。
[任何人不得根据第 89.510 条](https://www.ecfr.gov/on/2025-07-01/title-14/section-89.510)或[第 89.515 条](https://www.ecfr.gov/on/2025-07-01/title-14/section-89.515)生产标准远程识别无人机,或根据[第 89.520 条生产](https://www.ecfr.gov/on/2025-07-01/title-14/section-89.520)远程识别广播模块,除非生产者为无人机或远程识别广播模块分配符合 ANSI/CTA-2063-A 标准的序列号。ANSI/CTA-2063-A,《*小型无人机系统序列号》*(2019 年 9 月版),经联邦公报办公室主任根据[5 USC 552(a)](https://www.govinfo.gov/link/uscode/5/552)和[1 CFR 第 51 部分](https://www.ecfr.gov/on/2025-07-01/title-1/part-51)批准,以引用方式纳入本节。所有获批资料均可在联邦航空管理局 (FAA) 规则制定办公室 (ARM-1) 查阅,地址:800 Independence Avenue SW, Washington, DC 20590(电话:202-267-9677)。此外,也可通过消费者技术协会 (CTA) 获取,地址:1919 South Eads Street, Arlington, VA 22202,邮箱:*[CTA@CTA.tech](mailto:CTA@CTA.tech)*,电话:703-907-7600,网址*[:https://www.cta.tech](https://www.cta.tech)。*这些资料也可在国家档案馆和记录管理局 (NARA) 查阅。如需了解这些资料在 NARA 的获取方式,请发送电子邮件至*[fedreg.legal@nara.gov](mailto:fedreg.legal@nara.gov)或*访问*[www.archives.gov/federal-register/cfr/ibr-locations.html](http://www.archives.gov/federal-register/cfr/ibr-locations.html)。*
### [§ 89.510 根据本章第 21 部分](https://www.ecfr.gov/on/2025-07-01/title-14/part-21)颁发的设计批准或生产批准生产的无人机的生产要求。
[自 2022 年 9 月 16 日起,任何人不得根据本章第 21 部分](https://www.ecfr.gov/on/2025-07-01/title-14/part-21)颁发的设计批准或生产批准,生产用于在美国空域运行的无人机,除非:
( a )[本章第21部分](https://www.ecfr.gov/on/2025-07-01/title-14/part-21)的所有适用要求均已满足;
( b )这架无人机是——
( 1 )[设计和生产符合§ 89.310](https://www.ecfr.gov/on/2025-07-01/title-14/section-89.310)中规定的标准远程识别无人机的最低性能要求,并符合 FAA 认可的合规方法;或
( 2 )[配备符合本章第 91.225 条](https://www.ecfr.gov/on/2025-07-01/title-14/section-91.225)要求的自动相关监视广播 (ADS-B) 输出设备。
### [§ 89.515 未根据本章第 21 部分](https://www.ecfr.gov/on/2025-07-01/title-14/part-21)颁发设计批准或生产批准的无人机的生产要求。
[除第 89.510 条](https://www.ecfr.gov/on/2025-07-01/title-14/section-89.510)另有规定外,自 2022 年 9 月 16 日起,任何人不得制造用于在美国空域运行的无人机,除非——
( a )[该无人机的设计和生产符合第 89.310 条](https://www.ecfr.gov/on/2025-07-01/title-14/section-89.310)规定的标准远程识别无人机的最低性能要求,并符合美国联邦航空管理局认可的合规方法;
( b )以下所有条件均已满足:
( 1 ) *标准无人机生产的检验要求。* 负责生产标准远程识别无人机的人员必须应要求允许管理局检查其设施、技术数据以及其生产的任何标准远程识别无人机,并见证为确定其是否符合本分部规定而进行的任何必要测试。
( 2 ) *审计要求。* 负责生产标准远程识别无人机的人员必须定期进行独立审计,并在联邦航空管理局 (FAA) 发出不合规或潜在不合规通知时,证明其在合规声明中列出的无人机符合本分部的要求。负责生产标准远程识别无人机的人员必须应 FAA 的要求提供所有此类审计的结果。
( 3 ) *产品支持和通知。* 负责生产标准远程识别无人机的人员必须制定产品支持和通知程序,以便在知悉任何导致无人机不再符合本分部要求的缺陷或状况后15个日历日内,通知公众和美国联邦航空管理局(FAA)。
### § 89.520 远程识别广播模块的生产要求。
自2021年4月21日起,任何人不得生产远程识别广播模块,除非:
( a )[远程识别广播模块的设计和生产符合§ 89.320](https://www.ecfr.gov/on/2025-07-01/title-14/section-89.320)中规定的远程识别广播模块的最低性能要求,并符合 FAA 认可的合规方法;
( b )以下所有条件均已满足:
( 1 ) *远程识别广播模块生产的检查要求。* 远程识别广播模块的生产负责人必须应要求允许主管机关检查其设施、技术数据以及其生产的任何远程识别广播模块,并见证为确定是否符合本分部规定而进行的任何必要测试。
( 2 ) *审计要求。* 远程识别广播模块的生产负责人必须定期进行独立审计,并在联邦航空管理局 (FAA) 发出不合规或潜在不合规通知时,证明其在合规声明中列出的远程识别广播模块符合本分部的要求。远程识别广播模块的生产负责人必须应 FAA 的要求提供所有此类审计的结果。
( 3 ) *产品支持和通知。* 负责远程识别广播模块生产的人员必须制定产品支持和通知程序,以便在知悉任何导致远程识别广播模块不再符合本分部要求的缺陷或状况后15个日历日内,通知公众和美国联邦航空管理局(FAA)。
( 4 ) *说明。* 负责生产远程识别广播模块的人员必须向任何操作装有远程识别广播模块的无人机的人员提供安装和操作该远程识别广播模块的说明。
[Amdt。 89-1, [86 FR 4505,2021](https://www.federalregister.gov/citation/86-FR-4505)年 1 月 15 日;[86 FR 13630,2021](https://www.federalregister.gov/citation/86-FR-13630)年 3 月 10 日]
### § 89.525 标签。
( a )[任何人不得按照第 89.515 条](https://www.ecfr.gov/on/2025-07-01/title-14/section-89.515)的规定生产标准遥控识别无人机,除非该无人机贴有标签,表明其符合本部分的要求。该标签必须使用英文,清晰易读、醒目,并永久粘贴在无人机上。
( b )[任何人不得根据第 89.520 条](https://www.ecfr.gov/on/2025-07-01/title-14/section-89.520)规定生产远程识别广播模块,除非该模块上贴有标签,表明其符合本部分的要求。该标签必须使用英文,清晰易读、醒目,并永久粘贴在广播模块上。
### § 89.530 向 FAA 提交合规声明以供接受。
( a ) *资格。根据*[§ 89.515](https://www.ecfr.gov/on/2025-07-01/title-14/section-89.515) 规定负责生产标准远程识别无人机或根据[§ 89.520](https://www.ecfr.gov/on/2025-07-01/title-14/section-89.520)规定负责生产远程识别广播模块的人员,必须向美国联邦航空管理局提交合规声明以供接受。
( b ) *标准远程识别无人机所需信息。* 负责生产标准远程识别无人机并申请合规声明的人员必须声明该无人机符合本分部的要求,并向美国联邦航空管理局 (FAA) 提交符合性声明,声明形式和方式须为局长所接受。该声明至少应包含以下信息:
( 1 )无人机生产负责人的姓名、实际地址、电话号码和电子邮件地址。
( 2 )无人机的制造商和型号。
( 3 )无人机的序列号,或者生产负责人声明符合规定的序列号范围。
( 4 )[符合47 CFR 第 15 部分](https://www.ecfr.gov/on/2025-07-01/title-47/part-15)规定的无线电频率设备所使用的 FCC 标识符,该设备已集成到无人机中。
( 5 )无人机设计和生产中采用的合规手段。
( 6 )合规声明是初始声明还是修改声明,如果是修改声明,修改原因是什么。
( 7 )一份声明,声明对象为无人机的生产负责人:
(我)能够证明无人机的设计和生产符合[§ 89.310](https://www.ecfr.gov/on/2025-07-01/title-14/section-89.310)的最低性能要求,并采用 FAA 认可的合规方式。
(二)符合[第 89.515(b) 条](https://www.ecfr.gov/on/2025-07-01/title-14/section-89.515#p-89.515(b))的要求。
( 8 )声明称,无人机使用了符合[47 CFR 第 15 部分](https://www.ecfr.gov/on/2025-07-01/title-47/part-15)规定的射频设备,并且该设备已集成到无人机中,且未对其授权的射频参数进行任何修改。
( c ) *远程识别广播模块所需信息。根据*[§ 89.520](https://www.ecfr.gov/on/2025-07-01/title-14/section-89.520) 规定负责生产远程识别广播模块并申请合规声明的人员,必须以局长可接受的形式和方式向美国联邦航空管理局 (FAA) 提交合规声明,声明该远程识别广播模块符合本分部的要求。该声明至少应包含以下信息:
( 1 )负责远程识别广播模块制作的人员的姓名、实际地址、电话号码和电子邮件地址。
( 2 )远程识别广播模块的制造商和型号。
( 3 )远程识别广播模块的序列号,或者生产负责人声明符合规定的序列号范围。
( 4 )[符合47 CFR 第 15 部分](https://www.ecfr.gov/on/2025-07-01/title-47/part-15)规定的射频设备所使用的 FCC 标识符,该射频设备已集成到远程识别广播模块中。
( 5 )远程识别广播模块的设计和生产中采用的合规方法。
( 6 )合规声明是初始声明还是修改声明,如果是修改声明,修改原因是什么。
( 7 )声明远程识别广播模块的生产负责人:
(我)能够证明远程识别广播模块的设计和生产符合[§ 89.320](https://www.ecfr.gov/on/2025-07-01/title-14/section-89.320)的最低性能要求,并采用 FAA 认可的合规方法。
(二)符合[第 89.520(b) 条](https://www.ecfr.gov/on/2025-07-01/title-14/section-89.520#p-89.520(b))的要求。
( 8 )声明使用了符合[47 CFR 第 15 部分](https://www.ecfr.gov/on/2025-07-01/title-47/part-15)规定的射频设备,并将其集成到远程识别广播模块中,而没有修改其授权的射频参数;并声明已提供安装符合[47 CFR 第 15 部分](https://www.ecfr.gov/on/2025-07-01/title-47/part-15)规定的远程识别广播模块的说明,而无需修改广播模块的授权射频参数。
### § 89.535 接受合规声明。
( a )管理局将评估提交给美国联邦航空管理局的合规声明,并可根据需要要求提供补充信息或文件,以完善合规声明。
( b )如果管理局认定提交人已证明符合本分部的要求,则美国联邦航空管理局将通知提交人,管理局已接受其合规声明。
### § 89.540 撤销和重新考虑。
( a ) *美国联邦航空管理局撤销对合规声明的接受。*
( 1 )合规声明须接受管理员的持续审查。管理员可在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况下撤销对合规声明的接受:
(我)根据认可的合规声明列出的标准远程识别无人机或远程识别广播模块不符合[§ 89.310](https://www.ecfr.gov/on/2025-07-01/title-14/section-89.310)或[§ 89.320](https://www.ecfr.gov/on/2025-07-01/title-14/section-89.320)的最低性能要求。
(二)先前获得美国联邦航空管理局认可的合规声明不符合本分部的要求;或
(三)美国联邦航空管理局撤销对美国联邦航空管理局认可的合规声明中所列合规方式的认可。
( 2 )管理员将把任何不合规问题通知提交了经美国联邦航空管理局认可的合规声明的人员。
( 3 )如果管理局局长认定符合公共利益,则在撤销对合规声明的接受之前,局长可以给予提交合规声明的人员一段合理的时间来纠正违规行为。如果未能纠正违规行为,则构成联邦航空管理局撤销对该合规声明接受的理由。
( 4 )管理员将通过在《联邦公报》上发布撤销通知的方式,通知提交合规声明的人员撤销接受合规声明的决定。
( b ) *请愿书要求重新考虑美国联邦航空管理局撤销接受合规声明的决定。*
( 1 )提交了经美国联邦航空管理局 (FAA) 接受的合规声明的人,或因管理局长撤销对合规声明的接受而受到不利影响的任何人,均可在联邦公报上公布撤销通知之日起 60 个日历日内,以管理局长可接受的形式和方式向美国联邦航空管理局提出重新考虑该决定的请求。
( 2 )申请重新考虑局长撤销对合规声明的接受的决定,必须证明申请人是利害关系方,并且已受到联邦航空管理局决定的不利影响。该申请还必须证明以下至少一项:
(我)申请人提出了一项此前未向美国联邦航空管理局提交的重要补充事实。
(二)管理员在撤销接受合规声明的决定中犯了重大事实错误。
(三)管理员对法律、法规或判例的解释有误。
( 3 )经考虑申请人提交的信息后,管理员将通知申请人和提交合规声明的人(如果不同),是否恢复管理员对合规声明的接受的决定。
( c ) *本章第13部分D子部分不适用。* 本章第13部分D子部分不适用于本节[(a)款](https://www.ecfr.gov/on/2025-07-01/title-14/section-89.540#p-89.540(a))和[(b)款规定的程序。](https://www.ecfr.gov/on/2025-07-01/title-14/section-89.540#p-89.540(b))
### § 89.545 记录保存。
根据本分部提交合规声明并获得署长接受的人员,必须保留以下信息,直至该合规声明中所列的标准远程识别无人机或远程识别广播模块停止生产,并额外保留 24 个日历月,并且必须向署长提供以下文件以供检查:
( a )合规手段、所有文件以及与所采用的合规手段相关的证明数据。
( b )所有测试结果记录。
( c )任何其他必要信息,以证明符合合规性要求,从而使标准远程识别无人机或远程识别广播模块满足本部分的远程识别要求和设计和生产要求。